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森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蓬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21民初357号 原告:四川森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55897025XP。 法定代表人:吴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森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森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 本案按原告四川森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天文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