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晶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阜阳市海歆工贸有限公司
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阜阳市海歆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450万元、利息62455.55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20日;自2016年2月21日起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阜阳新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阜阳市海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阜阳市海歆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安徽晶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在债权本金4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以该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本金4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被告阜阳市海歆工贸有限公司应继续支付,超过部分归被告安徽晶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四、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他证阜字第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在债权本金7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以该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本金7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被告阜阳市海歆工贸有限公司应继续支付,超过部分归被告***所有;

五、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设定抵押的房地产他证阜字第号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在债权本金2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以该房屋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债权本金2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被告阜阳市海歆工贸有限公司应继续支付,超过部分分别归被告***、***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175元,保全费5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4475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10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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