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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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华龙区龙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6244.67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7617.14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19156.6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2元减半收取172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负担143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负担2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