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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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润太和工贸有限公司对(2008)二中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第三人众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偿还本金1570万元及利息(截至2007年10月26日为4406718.73元;以157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九四二七的标准,自2007年10月27日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向原告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000元,由被告***、***、***、***、***、北京润太和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送达起诉书及送达判决书的公告费(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均由被告***、***、***、***、***、北京润太和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润太和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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