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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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品优物流有限公司570937.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品优物流有限公司181735元。

三、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品优物流有限公司29725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1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364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担1159元,由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96元,由原告天津品优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30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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