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11,225元; 二、被告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逾期给付货款111,225元的利息(以111,225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沈阳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5-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