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诸城市永祥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麦莎纺织品有限公司 潍坊昊龙包装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诸城市永祥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7500000元、利息等合计232326.62元(该利息等计算至2017年11月15日;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等按双方《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诸城市永祥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律师费损失212153元。 三、被告潍坊昊龙包装有限公司、山东麦莎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诸城市永祥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013元,均由五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