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诸城市永祥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麦莎纺织品有限公司
潍坊昊龙包装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诸城市永祥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7500000元、利息等合计232326.62元(该利息等计算至2017年11月15日;自2017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等按双方《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诸城市永祥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律师费损失212153元。

三、被告潍坊昊龙包装有限公司、山东麦莎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诸城市永祥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013元,均由五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1-20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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