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源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聚源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货款1337733.10元及利息(利息以1337733.1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7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9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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