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彤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泰州鑫泰中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彤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泰州鑫泰中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回购款21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用296.74万元(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自2019年9月1日起至股权回购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3%计算);

二、若被告上海彤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可以就被告上海彤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质押股权(其持有的江苏彤明公司8.68%股权,对应出资额计1000万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泰州鑫泰中信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8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5819元,由被告上海彤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0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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