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84674元、利息人民币3875.13元、滞纳金人民币3510.75元及手续费人民币1250.28元,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93310.16元,并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17日至透支本金人民币84674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第二十二条约定支付原告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2元,减半收取计10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5-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