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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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衢州市衢江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衢州亨利元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土地补偿与安置款本金31124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4年5月1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5日为909590.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99元,评估费10000元(已支付),共41699元,由被告衢州市衢江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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