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楚之源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北楚之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998215元及利息(以15998215元为基数,自2017年自2017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0‰支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91315元,由被告湖北楚之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25422元,由原告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58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