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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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成联德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顺支行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万元及至2019年4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45298.74元,并支付原告从2019年4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9.063‰计算的利息和按合同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的罚息。 被告***和山西成联德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2642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