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钢筋混凝土预制管片款9,889,763.03元及截止到2019年10月25日的违约金226,346.52元,起诉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9,889,763.03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449元,减半收50,22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762.5元,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4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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