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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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鲅鱼圈支行 沈阳兆利高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万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即判令沈阳兆利高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沈阳兆利高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辽宁万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鲅鱼圈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辽宁万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鲅鱼圈支行垫款本金100543193.25元及其欠息3597498.55元,并以100543193.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8725%计收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的受理费1831元,由被上诉人辽宁万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兆利高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