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中大矿用电缆有限公司 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山东中大矿用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0元; 二、限被告山东中大矿用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9月16日起以15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三、限被告山东中大矿用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0元; 四、被告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中大矿用电缆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