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晔基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3943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20年4月26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2元,由***负担188元,由山东黄河建工有限公司、***负担15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