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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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市蜂产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华恒新瑞(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00000元及自2001年5月31日至2001年10月20日的利息89580.7元; 二、天津市蜂产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华恒新瑞(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自200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利率2.1?为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10元,由天津市蜂产品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