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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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天津市蜂产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华恒新瑞(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00000元及自2001年5月31日至2001年10月20日的利息89580.7元;

二、天津市蜂产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华恒新瑞(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自200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利率2.1?为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10元,由天津市蜂产品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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