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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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刘光辉与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于2014年6月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二、原告刘光辉、周伟、深圳市盛世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场地占有使用费1224643.4元; 三、原告刘光辉、周伟、深圳市盛世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水电费16913元; 四、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光辉、周伟、深圳市盛世娱乐城装修损失1634003.2元; 五、被告***对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刘光辉、周伟、深圳市盛世娱乐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48507元,反诉受理费47911元,由原告刘光辉、周伟、深圳市盛世娱乐城负担46780元,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负担49638元。评估费51000元,由原告刘光辉、周伟、深圳市盛世娱乐城负担26864元,由被告深圳市易生园购物中心、***负担241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