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中盾能源有限公司
苏州科盾燃气设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金帝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金帝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4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5353333.33元,并支付借款本金2640万元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对***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未按本判决履行第一项付款义务,金帝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其享有的本判决第一项债权及本院(2019)浙0109民初16922号民事判决中对***享有的债权,有权对苏州科盾燃气设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南通中盾能源有限公司的33%股权(质权登记编号:320683000189,出质股权数额3300万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751元,由***、***负担。

金帝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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