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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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3156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蓝光嘉宝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侯淑琴支付赔偿款105000元; 三、驳回侯淑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20元,由侯淑琴负担1200元,由蓝光嘉宝公司负担2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20元,由侯淑琴负担1200元,由蓝光嘉宝公司负担27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