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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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宸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全成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杭州全成电子有限公司货款879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杭州宸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516.8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25日止,此后至货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以实际欠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另行计算支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杭州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杭州全成电子有限公司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9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86元,由被告杭州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原告杭州全成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