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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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沙东申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宁乡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03698.3元,利息75300.56元,罚息3182.0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完全清偿之日止),律师费63000元; 二、被告***、***、长沙东申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长沙东申电器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宁乡县(宁房权证玉潭字第××号)房屋、被告***、***名下位于宁乡县(宁房权证玉潭字第××号)房屋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3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737元,由被告***、***、***、***、***、***、***、***、长沙东申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