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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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宁波奥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之间签订的希岸酒店装修合同及补充合同; 二、宁波奥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工程款172529元; 三、宁波奥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违约金160000元; 四、驳回宁波奥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61元,保全费3980元,合计9341元,由本诉原告宁波奥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355.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6256.50元,反诉被告宁波奥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99元;鉴定费11500元(宁波奥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各预付5750元),由宁波奥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58元,***负担32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