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商友达经贸有限公司
沂源县嘉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淄博汇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
淄博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淄博商友达经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00元。

二、被告淄博商友达经贸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自借款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

三、被告淄博汇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沂源县嘉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商友达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各项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00元,由被告淄博商友达经贸有限公司、淄博汇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沂源县嘉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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