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 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借款本金24900000元,至2019年11月11日贷款期内利息2064127.81元、罚息7110413.72元、复利1630804.27元,以上共计35705345.80元,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支付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 被告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借款本金19960000元,至2019年11月11日利息1569760.89元、罚息5404675.23元、复利1175175.76元,以上共计28109611.88元,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支付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 被告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在与被告***的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被告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被告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六、驳回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霸州市龙发实业有限公司、霸州市凯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