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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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吉旺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和被告***签订的4***996号《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借款42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两部分:1.2019年11月8日前为139,233.44元;2.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57%计付);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对被告***、***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河北路33号2幢1-3-1号房屋(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主债权限额605,475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十堰吉旺工贸有限公司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十堰吉旺工贸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三、四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103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12,623元,由被告***、***、***、***、十堰吉旺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