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
六安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埠支行
舒城县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卓越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舒城县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0546720元及其利息(以1054672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全部偿还之日);

二、被告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舒城县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六安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272辆车辆(详见动产抵押物清单)在抵押价值范围内享有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安徽卓越新能源有限公司、***对第一判决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上述第一判决项中,原告舒城县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未能受偿部分,由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对代偿款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其利息(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全部偿还之日)承担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舒城县金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0080元,由被告安徽环鑫电子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卓越新能源有限公司、***、六安市中沃万福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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