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余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借款本金119861.63元,利息1583.84元,罚息39.39,复利20.2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4月28日,后续利息、罚息、复利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合计人民币121505.12元;

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城北支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新余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S00040438-G1,他项权证:余房他证城北字第××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6元,财产保全费1135元,合计2501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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