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旭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四象软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旭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四象软件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四象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被告江苏旭丰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