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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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佳木斯荣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佳木斯大成建筑有限公司 黑龙江中和力得尔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佳木斯荣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2032398.94元及利息(自2011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0元,由被告佳木斯荣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