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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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尉氏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尉氏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失6200元; 三、驳回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尉氏县供电公司对被告***、郑州玖瑞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尉氏县供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元,由被告***、郑州玖瑞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53元,由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尉氏县供电公司承担4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