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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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安资源矿产能源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派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中安资源矿产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支付自2018年1月16日起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湖南中安资源矿产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0元; 三、被告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中安资源矿产能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7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976元,由原告***负担2784元,被告湖南中安资源矿产能源有限公司、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1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