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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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 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 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借款本金13240000元、截止2019年12月20日的利息55552.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以132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内容在最高余额342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追偿; 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对被告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在最高余额35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73元,由被告山东江辰时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广龙塑料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