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双赢管业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山东正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聊城市辰宇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载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山东正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借款本金1950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8月12日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以19500000元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张如明、姬文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山东双赢管业有限公司、聊城市辰宇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山东载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10000000元本息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山东正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临房权证先有字第××号房产、临房权证先有字第××号房产、临国用(2014)第0029号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张如明、姬文娟、山东双赢管业有限公司、山东载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正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00元,由原告承担1500元,被告承担6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