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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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其亲属董三善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计11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损失570214.95元的30%计171064.49元,两项共计283064.49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被告鹤壁宝马商贸有限公司的垫付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9元,减半收取3499.5元,由三原告负担1499.5元,被告鹤壁宝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