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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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技师学院、被告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建设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工程款95,370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技师学院、被告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建设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利息8,7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额106,814元,确认给付额104,073元,确认给付额占诉讼标的额的97.43%。本案案件受理费1,218.14(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7%即31.31元,被告应负担97.43%即1,186.83元。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270.29元,退还原告52.15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可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