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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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东昌府区好运物流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东昌府区中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赔偿原告***交强险内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及司法鉴定费,共计108970.7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9元,由原告***负担32元、被告***负担2367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