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鼎一工贸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新灿光电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杭州临安新灿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浙江鼎一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9946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1月1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杭州临安新灿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浙江鼎一工贸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1570元;

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杭州临安新灿光电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计2145元,由杭州临安新灿光电有限公司负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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