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2020)鲁01民初18号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3900万元、利息55136.25元(上述利息计至2019年12月30日),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

二、被告中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中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0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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