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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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基桩工程公司 江苏正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正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和鹏分公司 徐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正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7727.31元及利息11790.9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1元,由原告***承担55元,由被告江苏正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