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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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6543.0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0元,由原告***、***负担3276元,被告盐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14元,被告盐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案件受理费1214元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84。鉴定费用3380元,由原告***、***负担2480元,由被告盐城金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