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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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龙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96628.97元及以596628.97元为本金从原2018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广东金泽润技术有限公司; 二、广东金泽润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工人工资441020元及以441020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佛山市龙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三、驳回广东金泽润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佛山市龙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8845.62元,减半收取计9422.81元(原告已预交),由广东金泽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539.67元,由佛山市龙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883.14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76.32元(被告已预交),由广东金泽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957.65元,由佛山市龙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18.67元。相抵后,佛山市龙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应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925.49元予广东金泽润技术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