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庆立天唐人创业城置业有限公司 七台河昌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庆立天唐人创业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七台河昌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67,833.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91元,被告负担4,7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