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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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相置业有限公司 周口瑞丰财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与河南金相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所签订的新尚城购房协议继续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16,550元,***、***承担211元,河南金相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6,3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承担1,000元,河南金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