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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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前郭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省鸿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721民初1022号 原告:前郭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金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鸿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天地。 前郭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吉林省鸿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保安服务费用625200元;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16日,原被告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派9名保安提供保安服务,每名保安服务费1900元,岗位负责人职务津贴每月200元,总月保安费17300元。自2012年1月25日起被告开始拖欠保安服务费,共拖欠625200元。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之规定: 驳回原告前郭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秋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丽晶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