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金旭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河北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金旭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64700元及违约金3294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386元由被告河北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由原告河北金旭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3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