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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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国泰新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金正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金正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270000元,并自2019年1月15日起按月利率5‰承担利息至款付清止; 二、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三、驳回原告新疆金正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39元,由原告新疆金正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349元,被告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8690元;公告费1100元,由被告新疆兵团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