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盛忆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100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100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偿还***借款利息93,750元(本金300,000元×15%年÷12个月×25个月);

三、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1007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偿还***2019年9月24日至借款实际偿还完毕期间产生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

四、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2民初1007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驳回***对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赤炎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26.33元,由***负担28.28元,由***负担1799.03元,由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99.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427.50元,***预交7221.25元,由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预交7206.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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