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保护财产权不予答复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61676500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800元,由原告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0450元,由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1350元。鉴定费449717元,由原告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2429.25元,由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7287.75元。鉴于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原告均预交,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668637.75元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5 |